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绵 阳 市 人 事 局
绵 阳 市 公 安 局
绵 阳 市 司 法 局
关于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
绵阳考生递补人员体检结果及复检
暨重新确定最低考试总成绩后考生体检复检结果及
递补人员体检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9年第35号)
根据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体检复检及递补人员体检和重新确定最低考试总成绩后考生体检结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年第34号),共有1名重新划定最低考试总成绩后提出复检的考生和4名递补需体检的考生参加了
一、重新划定最低考试总成绩后提出复检的考生体检合格1人(见附件1);
二、递补后需体检的考生体检合格2人,不合格2人(见附件2、3);
三、递补后需体检的考生和招考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要求复检的,应在本公告发布5日内(含公告发布之日),将复检申请送交绵阳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电话:2267794、2267136)。复检只安排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考录资格。
三、请按以下要求参加复检。
1、复检时间:
2、参加复检考生集中的地点:
3、复检执行的标准、须携带的手续等,仍按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总成绩及体检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32号)规定办理。未按时参加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录用资格。
4、复检考生的费用自理。
同时,根据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军区政治部《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规定,“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后,可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一次”。 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2009年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安专业职位达到开考比例体检人员最低考试总成绩的通知》(川人办发〔2009〕449号)规定,经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最低考试总成绩的考生按公告规定依次递补一次,进入重新划定最低考试总成绩递补人员(见附件4)的体检与递补人员体检不合格考生的复检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请重新划定最低考试总成绩递补后列为体检考察人员的考生按照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总成绩及体检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32号)做好相关体检准备。
附:1、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重新划定最低考试总成绩后提出复检的考生体检复检合格人员名单
2、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递补人员体检合格人员名单
3、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递补人员体检不合格人员名单
4、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达到重新划定最低考试总成绩后递补人员需参加体检的考生名单
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 绵阳市人事局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司法局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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